【公屋繼承】老人喪偶後獨居公屋 已婚女兒想加名同住欲繼承公屋
發布時間: 2022/09/18 11:13
公屋除名後再加名,是否可行?近日有網民發問,指有長者喪偶後一人住在公屋,近日已婚女兒想加名搬回去單位,與老人同住,但就不清楚老人百年歸老後,女兒是否能否繼承公屋,引起網民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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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網民近日在網上討論區「親子王國」以《公屋租戶加名》為題發帖,指有老人喪偶後獨居公屋,已婚女兒近日就想加名,搬回去單位與老人同住,方便照顧,並問:
若老人百年歸老後,入息及資產審查通過,間公屋是否屬女兒的?
有人則留言分享經驗,指其母親是獨居的長期病患者,她曾向房署要求加名被拒,只可以申請做照顧者同住,「公屋想除名就易,加名係冇乜可能,除非係結婚或者生仔啦」。有網民亦指照顧老人和繼承公屋是兩回事,照顧者不需要加名就可以同住,但如果樓主在原址上除過名,就不能再加回。
帖文引來網民熱烈議論,有網民直言:「除名容易加名難」,也有人認為個案中的女兒已婚,要加名應比較難:「仲要係已婚喎,冇咩可能呀!」亦有人分享類似經歷,點擊睇更多留言:
據房委會資料顯示,已刪除戶籍人士,日後一般不可要求恢復戶籍。而據《公營房屋政策》乙部第六章,下列8類人士在符合所須的條件準則下,可加入戶籍之內(加入戶籍人士必須為香港居民,但無需符合居港滿7年的規定):
- 1 . 戶主的配偶。
- 2 . 新生嬰兒或1 8歲以下的兒童,其父母均須為戶籍內的認可成員。
- 3 . 戶主的一名已婚子女的配偶/已婚子女的配偶和該名已婚子女的18歲以下的兒女。(該名已婚子女須戶籍內的認可成員,而加戶後,其他成員不得再要求加入配偶或兒女,他們並須於遷出時取消戶籍)
- 4 .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父母。
- 5 . 受戶主或其配偶供養年滿60歲或以上的祖父母。
- 6 . 恆久依賴戶主照顧的受供養親屬,例如弱能人士(倘戶主18歲以下的內孫/外孫因其父母未能提供照顧,該內孫/外孫可視為恆久依賴戶主照顧)。
- 7 . 現居「改建一人單位」並符合「自動編配」計劃的住戶,可申請加入年滿 60歲或以上的親屬。
- 8 . 年長租戶的一名成年子女,可連同其家庭成員申請加入戶籍,但須通過「一個家系」的條件(即若戶籍已包括成年子女,便不得加入其他已婚子女;而若戶籍已包括已婚子女,便不得加入其他成年子女)。
除申請加入上述第2類新生嬰兒或18歲以下的兒童可豁免「全面經濟狀況審查」及「住宅物業權審查」的規定外,申請加入其他類別人士,整個家庭(包括擬加入戶籍人士)必須通過「全面經濟狀況審查」及「住宅物業權審查」的規定,以核實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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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︰王明芳